在香港等地区和国家被定为三级片的《苹果》2007年11月公映了。此前,劳雷影视取得了关于该片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2008年1月3日,国家广电总局做出《广电总局关于处理影片〈苹果〉违规问题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吊销该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没收未经审查通过的影片拷贝及相关素材,停止该片在影院发行、放映;停止其网络传播;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停止其音像制品的发行。同时,广电总局还对劳雷影视做出取消其两年内摄制电影资格的处罚,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励也被处罚,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其主要演职员写出书面检查。
广电总局在《通报》中列出了影片《苹果》涉及违规的三大“罪状”:一是违规制作色情内容的片段,并擅自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含有色情内容的影片在互联网上传播及制作音像制品;二是将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版本,送柏林电影节参赛;三是在影片发行放映中进行不健康、不正当的广告宣传。
在得到广电总局的处罚决定时,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励表示:“首先,肯定是虚心接受广电总局的处罚意见。不过,我对于‘擅自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含有色情内容的影片在互联网上传播及制作音像制品’这一条觉得很委屈。因为内地还没有正式出版任何《苹果》的音像制品,在互联网上流传的影像资料不是片方的作为。我和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受害者之一。网络上流传的所谓露点、激情片段,只是我们粗剪的无数个版本中的一个,至于为什么会在互联网上流传?是谁流传出去的?我还不了解。网上流传的《苹果》,那是网络管理问题,我无法控制,我也是一个受害者。为什么把所有责任都推在我一个人身上?我不服处罚!”
关于“将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版本,送第57届柏林电影节参赛”的问题,他解释称,是因为2007年2月参展期间时间仓促,来不及完成审查通过版本的英文对白字幕的制作,是“不得已而为之”,且参赛回国后为此几次向电影局做了书面汇报和书面检查、保证。
2008年3月12日,作为电影《苹果》制片方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励委托律师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国家广电总局。起诉状称国家广电总局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而且广电总局不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因为《苹果》所持有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非其所颁发。方励请求法院撤销广电总局对《苹果》的行政处罚;恢复《苹果》在影院发行、放映和网络传播;恢复原告摄制电影资格。然而半个多月过去了,法院仍未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是广电总局断然停止了《苹果》在国内的发行和放映,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二是当事人指责广电总局无资格做出处罚,要求恢复发行和放映。那么究竟谁有权吊销电影的发行和放映权?一个被定为三级片的影片,被政府禁放是人之常情,理所当然,为何广电总局却成为被告?《苹果》会不会要求广电总局赔偿损失?《苹果》和广电总局谁更牛?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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